我們上一期文章介紹空運危險品限制時曾提到過,如果違反了有關法律或規定的限制要求,則可能會面臨刑事檢控,一經定罪或招至不同的罰則。本期文章我們就來介紹這些罰則的種類。
一、違反限制要求的罰則種類
根據香港法例第384A章《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規例》”),違反不同空運危險品限制要求所面對的處罰是不同的,我們將可能招致的罰則總結為以下表格,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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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空運的危險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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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的付運人及貨運代理人如違反有關限制要求,即屬犯罪,將面臨以下罰則:
●?如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50,000港元及監禁2年;或
●?如經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即50,000港元)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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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分類、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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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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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標記、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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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適合空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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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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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妥及保存運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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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的付運人及貨運代理人如違反有關限制要求,即屬犯罪,可處第4級罰款(即25,000港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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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人員需經過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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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留意,如違反空運危險品限制要求的付運人或貨運代理人是一家公司,除公司可以面臨罰款之外,公司的每一名董事以及涉及公司管理的人員均可能被視為觸犯有關罪行。
二、法定抗辯 (statutory defence)
就以上的部分限制要求,《規則》中訂明了法定抗辯的要求,如法庭信納案件符合以下的情況,則不能定罪:
● 違反《規例》限制要求的作為或不作為是在危險品的托運人等有關人士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況下發生;以及
● 綜合考慮一切有關情況,即使上述有關人士已經采取合理的監管和努力,亦不能防止此種違反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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