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系列前面的文章介紹了香港對空運危險品的主要適用法例及危險品分類,本文將繼續介紹有關危險品空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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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運的含義
依據香港法例第384A章《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規例》”),所謂“空運”是指付運人向經營人或貨運代理人提供危險品以予空運,或貨運代理人向經營人或另一貨運代理人提供危險品以予空運的行為。
在上面的定義中:
● 付運人(Shipper)指除貨運代理人外,提供危險品以予空運的人;
● 貨運代理人(Freight Forwarder)指提供安排貨品空運服務的人;
● 經營人(Operator)指飛機經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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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3種方式,均構成規例定義的“空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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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空運危險品限制
《規例》對危險品空運做出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要求,如有違反,上述的人士或會被檢控:
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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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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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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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托運的危險品不屬于《技術指令》中禁止空運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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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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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必須按照指明《技術指令》條文進行分類和包裝
●包裝用品必須符合《技術指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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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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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需要按照《技術指令》要求進行標記及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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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適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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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包裹狀況適合空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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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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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為已申報危險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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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妥運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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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路單(Air Waybill)
●危險品運輸文件(Dangerous Goods Transport document)
上述文件由托運人保留,期限不少于自首次托運日期起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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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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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人士需要通過符合《技術指令》對應要求的培訓:
●任何簽署危險品運輸文件的人士
●貨運代理人執行收運已申報危險品貨物職能的員工
●貨運代理人執行收運未載有已申報危險品貨物、郵件或供應品職能的員工
●貨運代理人執行搬運、裝載或貯存貨物、郵件或供應品職能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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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我們將介紹違反上述規定可能招致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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