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安排主要變化
我們在上一期中介紹了《2006年安排》登記內地或香港判決的申請資格(http://www.letvclass.com/news/show-2042.html ),本期我們來看一下于2019年1月18日新簽署的《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2019年安排》”)對民商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有哪些變化。
一、2019年新安排的法律效力
跟《2006年安排》一樣,《2019年安排》也需要在內地和香港分別完成有關立法程序后才會在當地生效。目前有關兩地民商事判決的認可與執行仍然需要按照《2006年安排》進行。
二、《2019年安排》調整內容
《2019年安排》目的在于擴大兩地互相認可和執行的判決范圍并提供更全面、更詳細的規定。相比于《2006年安排》,《2019年安排》主要做出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調整:
?適用范圍擴大至依據兩地法律均屬民商事性質的案件,但采用負面清單形式排除了特定類別的案件;
?判決中非給付金錢的內容也可能得到認可和執行;
?當事人訂立書面管轄協議不再是必須要求;
?對作出判決的法院的范圍,以及判決的種類做了適當擴大。
在與《2006年安排》的過渡方面,《2019年安排》生效后,《2006年安排》將被廢止,但對于在其生效前已經訂立書面管轄協議的案件,仍然適用《2006年安排》有關規定。
三、總結
由于《2019年安排》尚未生效,當事人需要關注兩地相關動態。我們建議當事人在申請判決認可與執行前咨詢被申請地的當地律師,就申請的詳細流程及所需文件獲得必要的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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