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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公證與涉港公證的差異
2021年03月12日 17:20 來源香港許林律師事務所 瀏覽198
?隨著中國經濟高速發展,內地與香港居民或商事主體之間的跨境交往日益頻繁,為了讓民商事主體在某一法域獲取的證件,文書或法律行為,被另一法域的機構承認,需要通過“公證”機制加以確認。而實務中,因兩地公證習慣之差異,亦常讓客戶感到困惑。
受理機構:公證處VS個人
內地受理當事人申請之公證事宜的機構是公證處,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代表國家出具證明文件。而在香港,有權出具內地使用的證明文書的,是受司法部授權委托的個人(稱為“中國委托公證人”)。
受理人員:公證員VS 中國委托公證人
內地的公證員是國家公務員,但公證員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公證業務。目前司法部委托的中國委托公證人,均系符合資格的香港律師。
調查權限:有VS無
內地公證員,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有審查的權利,必要時還可以進行現場調查、勘察等。與之不同的是,香港的中國委托公證人,應同時受香港法律約束,僅能在法律許可范圍內進行核查。
公證書屬性:證明VS聲明
基于公證人員的調查權限差異,內地公證書多為“證明”的形式,而香港的公證書則是基于當事人的“聲明”作出的。
轉遞方式:外交認證VS轉遞章
內地辦理的公證書若要在香港使用,在公證處辦理公證后,還要送往外交部指定機構辦理外交認證。同樣地,在香港由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的公證書,需送往司法部在港指定的機構加蓋轉遞章后,方會被內地收件機關認可。
兩地的公證書辦理流程有所差異,且部分的公證事項如繼承、工商登記等,更是涉及跨區域法律的使用,有需要辦理公證書的客戶,可聯系本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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