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之前已經介紹了《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婚姻家庭判決條例》)機制下有關判決的分類及認可執行的條件。本期我們繼續介紹在香港申請認可和執行內地婚姻家庭判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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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認可與執行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的程序
如一項內地婚姻家庭判決符合《婚姻家庭判決條例》的執行條件,有關申請應當向香港區域法院(District Court)提出,區域法院也可決定將案件移送高等法院原訟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處理。
由于香港的《區域法院規則》和《高等法院規則》尚未就申請程序的細節內容做出規定,因此我們參考香港法院對認可與執行內地民商事判決的文件要求,推測申請認可執行內地婚姻家庭判決可能會有以下文件要求:
? ? ?1) 一份申請人提交的誓章(Affirmation),就各方基本信息、內地案件程序、判決執行情況等信息進行說明,并附有必要的附件;
? ? ?2) 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的蓋章副本;
? ? ?3) 作出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書(certificate),證明該判決在內地可以強制執行;
? ? ?4) 一份關于登記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的法庭命令草稿;或
? ? ?5) 一份關于登記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的通知草稿(用于送達給有關判決的對方)。
如香港法院認為該申請滿足《婚姻家庭判決條例》的有關條件,則可以就有關判決中的指明命令發出登記令。如該登記令未被撤銷(詳見下文),該內地婚姻家庭判決將在香港發生法律效力,而其強制執行也如同香港法院做出的其他判決一樣,依據香港法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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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將登記撤銷(set aside)
基于公平目的,香港法院發出登記令后會指定一個期限,另一方可以在該期限內申請將登記撤銷。撤銷申請的理由包含以下幾類:
? ? ?1) 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不符合前述登記條件;
? ? ?2) 判決的答辯人未被依法傳喚,或未獲得合理陳述或答辯機會;
? ? ?3) 判決依靠欺詐方式取得;
? ? ?4) 在做出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的法律程序被法院受理之前,各方已在香港法院就同一訴訟事由展開訴訟;
? ? ?5) 香港法院已經就各方之間基于同一訴訟事由做出判決,或已經承認其他司法管轄區法院就同意訴訟事由作出的判決;
? ? ?6) 該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違反香港公共政策(需考慮未滿18歲的人的利益);或
? ? ?7) 該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已經被內地上訴、再審程序推翻。
以上是有關在香港申請認可和執行內地婚姻家事判決的程序,各位讀者請注意,由于《婚姻家庭判決條例》尚未生效,《區域法院規則》和《高等法院規則》也尚未就有關程序做出細節的規定,因此本文僅供各位讀者作一般性參考,具體程序以及文件要求需要以法院實際公布的規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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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期為本系列的最后一期,我們會介紹內地離婚證在香港的認可程序,以及有關《婚姻家庭判決條例》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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