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有關跨境執行婚姻家庭判決這一主題的最后一篇,我們將介紹《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婚姻家庭判決條例》)制度下在香港認可內地離婚證的要求,以及經登記判決和離婚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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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登記內地婚姻家庭判決的效力
如一項內地婚姻家庭判決在香港登記,且沒有被撤銷,則該判決將在香港發生效力。判決中的各項判令將被視為由香港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做出,并可以依據香港法律申請強制執行。
需要注意的事,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中可能會出現“判決財產歸某一方所有”的判令,由于香港法律下沒有對應的判令類別,此類判令在香港將被轉化為“判令一方向承讓人轉讓財產”,以便更好的執行內地判決。
因為經登記的內地判決會被視為是在香港做出,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則,當事人不可基于同一訴訟事由在香港提起新的訴訟,除非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IIA部提出有關經濟濟助申請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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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認可內地離婚證的規定
如希望在香港申請認可內地離婚證,須向區域法院提出申請。申請人須提供支持文件以證明離婚證的有效性。一般而言,如內地離婚證經過內地公證機關公證,則可初步視為有效。
如法院審視證據后信賴內地離婚證是有效的,會依據申請發出承認令(Recognition Order)。同登記內地判決程序相同,法院發出承認令后會指定一個期限供潛在相關人士提出反對,在此之后,內地離婚證也將在香港視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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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總結
由于《婚姻家庭判決條例》目前尚未生效,有意進行此類申請的當事人需要留意有關新聞動態。我們亦建議當事人在考慮依據有關規則提出申請或采取其他行動前咨詢律師,以獲得必要的法律支持和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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