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內地或香港判決的申請資格
我們在上一期中介紹了內地與香港地區有關承認與執行民商事判決的規范性文件,本期我們來看一下現行有效的《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2006年安排》”)對民商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有哪些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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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記內地或香港判決的申請資格
按照《2006年安排》規定,可以相互認可及執行的判決,須為法院在具有書面管轄協議的民商事案件中做出的須支付款項的具有執行力的終審判決。因此,可以相互認可與執行的判決須滿足以下要求:
1.判決須為關于民商事合同糾紛的判決,不包括雇傭合同以及關于自然人個人消費、家庭事宜、破產、清盤、遺囑或其他非商業目的的合同;
2.當事人之間需要就上述合同糾紛訂立書面管轄協議,即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內地法院或香港法院具有唯一管轄權。該協議需在2008年8月1日或之后訂立,且不得違反法院專屬管轄的規定;
3.判決內容為金錢給付,但不包括稅款、罰款或其他類似性質費用;
4.判決須由《2006年安排》中指定法院做出,對內地而言指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及經授權的基層人民法院[ 經授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清單,可于香港律政司網站查詢:?
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82250/cgn201822509195.pdf],對香港而言指終審法院(Court of Final Appeal)、高等法院上訴法庭(Court of Appeal)或原訟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及區域法院(District Court);且
5.須為具有執行力的終審判決。就內地法院的判決,包括是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而于香港法院的判決,包括判決書(Judgment)、命令(Order)、訴訟費評定證明書(Allocat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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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登記判決的方式
如在香港申請認可及執行內地判決,應當向香港高等法院之原訟法庭提出。如在內地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判決,需要向被申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及財產所在地分屬不同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申請人只能向其中一個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不可分別向兩個或多個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如果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和財產所在地分屬于內地和香港地區,則可以同時向兩地法院提出申請,但申請執行的總額不得超過判決確定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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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登記判決的期限
認可和執行判決的申請期限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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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內地判決,這個期限:
1.從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算;或
2.如判決規定分期履行,則從每一個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或
3.如未規定履行期間,從判決生效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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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香港判決,這個期限從判決日期起計算。如果香港判決另外規定了履行期限,則從履行期限屆滿后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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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能申請登記的判決種類
如一個判決不能夠滿足上述要求,或未能按照上述方式和期限申請登記,則判決將不被認可與執行。除此之外,《2006年安排》還明確規定了下列判決不被認可和執行的情況:
1.根據當事人書面管轄協議選擇的原審法院地法律,該管轄協議無效;
2.判決已經得到完全履行;
3.書面管轄協議違反了專屬管轄;
4.敗訴一方未經合法傳喚或未獲得足夠的答辯時間;
5.判決依靠欺詐方式取得;
6.被申請地法院已就相同訴訟請求做出判決,或已經認可或執行了其他外國、境外地區的關于相同訴訟請求的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
7.內地法院認為認可和執行香港法院判決將違反內地社會公共利益,或香港法院認為在認可和執行內地法院判決將違反香港地區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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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小結
以上就是關于《2006年安排》有關內容的介紹,下一期我們將向各位讀者簡單介紹尚未生效的《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中有哪些新內容和新變化。
就內地和香港地區民商事判決的跨境執行,我們亦建議當事人在申請判決認可與執行之前咨詢被申請地的當地律師,就申請的詳細流程及所需文件獲得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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