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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背景下我國倉單的困境、規制和新生
2022年12月13日 14:50 作者張春艷、廖斌馳 來源萬聯網 瀏覽231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以下稱《意見》)提出,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是新時代構建新發展格局的基礎支撐和內在要求,黨和國家正從全局和戰略高度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然而,近期大宗商品行業又爆出存貨人存放在保管人倉庫里的有色金屬現貨出現一貨多單,有單無貨的重大風險事件,行業內一時危機四伏,眾說紛紜,無疑為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建設蒙上陰影,也從反面印證了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勢在必行,任重道遠。
在我國當下市場、法律和信用環境下,本文以法商融合的視角檢視倉單在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面臨的諸種困境,進而從立法、司法和標準化、數字化、生態化等多個維度探尋其現實和可能的規制路徑,最終寄望于借助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契機,倉單這一鏈接實體經濟和金融市場兩頭的重要資本要素,在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浪潮中脫胎換骨,獲得新生,以煥然一新的樣貌促進交易,活躍市場,深度服務金融資本市場,創造其應有的重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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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西方而言,我國發展市場經濟起步較晚,社會經濟領域的法律不完善、有缺失的地方還很多。反映到倉單領域,實踐和經驗都不足,面臨著不少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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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一:落后的倉儲管理難以兼顧交易安全和效率
高公信力的物權變動權利外觀體系是交易安全的重要保證。我國法律規定普通動產采取交付作為物權公示原則和方法,導致在普通動產實際的交易行為中,相關交易各方不得不小心翼翼,自行摸索和妥協出兼顧安全性和交易成本的模式,但普遍落后的倉儲管理難以兼顧交易安全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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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場向落后的倉庫操作模式作出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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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交易規模大、頻率高的基本金屬為例。依據上海有色網的公開信息,有色金屬行業多年以來逐漸“進化”出一套以“交易對手白名單+先款后貨”保證交易效率,以“交易各方分別交單+主流倉庫統一過戶”保證交收完成的操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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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大多數的金屬現貨倉儲企業,并不采用外資倉庫的國際通行做法,向存貨人簽發“可以自行背書轉讓的可流轉現貨倉單”,而是將每一次的“過戶”指令,分拆為“出庫(卡)+入庫(卡)”的提貨權(實質上是動產占有的返還請求權)轉讓操作,涉及賣方、買方、倉庫三方多次確認:交易商之間的每次買、賣交易,均需分別向倉庫和交易對手提交“提貨通知單”之類的多份單據;倉庫則需要收齊上下家單據后,經過內部記賬才能完成過戶,并向買家出具自家倉庫制式的相應單證。在日常操作中,由于金屬現貨的高流通性,一批現貨在一天中往往被轉手多次,導致倉庫必須在集齊“單據鏈”后,才能對一批貨集中進行過戶;又由于目前國內大部分倉庫仍沿用紙質或者掃描件通過傳真、郵件甚至是微信等方式收齊單據,再由人工整理、排序、錄入,需要大量時間,實際完成過戶時往往已是深夜,甚至第二天。
“交易各方分別交單+主流倉庫統一過戶”,雖然總體符合法律規定的指示交付的操作步驟和要求,但實際也是市場向落后的倉庫操作模式的一種不得已妥協。此模式幫助絕大多數金屬現貨交易得以高效完成,促進了金屬市場流動性,但也埋下了風險隱患。
(2)貨單一致、見單兌貨的假象不容易被揭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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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倉庫這種基于線下和人工的落后的操作流程效率低下,與日益發展成熟的智能化倉儲管理理念和方法相差甚大,顯然已不適應越來越高頻的現貨交易。依據上海有色網的公開信息,名義上的“現款現貨”或者“先貨后款”交易,其交付很有可能是異步發生。又由于人工操作不可避免伴隨著故意的欺詐或無意的疏失,更增加了現貨交收過戶的風險,這一風險在交易融資業務中尤為致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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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現貨交易中,極少發生一貨(單)多賣現象,這是因為貨物很快會被最終轉賣至下游工廠或貿易商,提貨出庫。但是在因倉庫與上游賣家串通欺詐,或因倉庫管理疏失導致貨物短缺的情形下,如果發生下游買家發生提不到貨,或者多個下游買家同時提取同一批貨的情況,則貨單一致、見單兌貨的假象會馬上被揭穿。交易型倉單融資和質押型倉單融資業務雖然業務周期長,但資金方如果只憑倉庫出具的單證進行放款,疏于對交易對手和倉儲企業持續的跟蹤管理,則倉庫的管理漏洞很可能會被惡意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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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二:普通動產物權缺乏登記公示的權利外觀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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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環境下,交易主體在進行交易時,基于交易安全的關切,首要關注的便是交易標的權屬是否清晰的問題,這就必須要借助一定的物權變動權利外觀進行輔助識別。物權變動的權利外觀即是交易主體對交易標的權屬變化的外化表現,法律賦予不同物權以不同的物權變動的權利外觀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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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賦予不同物權變動以不同的權利外觀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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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物權、動產抵押權、保留所有權買賣中所保留的所有權、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租賃物所有權等物權,以登記作為物權變動公示的方法,因其登記生效主義的特征,其物權變動的權利外觀往往依賴具有高度公信力的行政登記部門出具的登記簿信息作為基礎,頗值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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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工具稍微特殊,買賣合同生效后產生債權債務關系,交付完成及轉移所有權,登記賦予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則依其登記對抗主義特征,其物權變動的權利外觀也可循特定行政部門出具的登記簿作為基礎,也可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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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普通動產的所有權、動產質權等物權,則僅以交付作為公示原則和方法,在商品交易日益活躍的市場環境之下,交付的主觀合意和操作步驟均要求甚高,當事人稍不留意則構成交付瑕疵,交付公示對交易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保障日益受到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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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動產指示交付存在受制于第三人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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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普通動產的交易適用交付的物權公示原則和方式,筆者認為已不足以保障市場主體的交易安全。交付形態包含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兩種,而觀念交付又可分為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三種類型。無論是何種交付方式,均發生于交易雙方之間或者交易雙方與第三人之間,就公示范圍和對象的可及性和廣泛性而言,交付公示與登記公示的效果差距甚大。特別是在動產物權指示交付的情形下,交付的有效性大大受制于第三人,動產受讓人陷入被動局面。對動產受讓人而言,其無形中被克以對第三人的資信水平及履約能力負擔必要的注意義務,潛藏著巨大的信用風險和法律風險,不得不引發深思和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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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期爆發的大宗商品風險事件中,有色金屬現貨動產先是由第三方倉儲企業占有,動產轉讓人通過向受讓人轉讓對第三方倉儲企業的返還請求權的方式,期望引起物權變動的交付,但恰恰在這一指示交付的場景之下,出現了一貨多單,有單無貨的尷尬情形,導致不同的動產受讓人合法受讓對第三方倉儲企業的動產返還請求權,出現了權利沖突或者權利落空的法律風險。在此風險案例中,動產受讓人對交易標的明顯缺乏可供信賴的權利外觀體系,受讓人與轉讓人之間,受讓人與第三方倉儲企業之間信息不對稱,受讓人最終踩雷入坑,損失巨大,教訓不可謂不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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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普通動產物權亟需登記公示作為權利外觀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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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就動產融資方面,《民法典》回應了市場需求,重新構建了我國原有的動產登記和權利擔保制度,交易主體可以在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進行查證,但該公示系統僅針對動產質押融資交易開放登記,對以大宗商品為代表的普通動產買賣交易并不開放登記。可見,普通動產交易缺乏高度公信力的物權變動權利外觀體系。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只解決了倉單融資一個點上的問題,善意取得制度雖然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倉單質權人,但如果倉單本身的所有權在權屬方面存在瑕疵,善意取得制度不能有效保護倉單買受人,則整個倉單交易和融資的生態體系難免本末倒置,大廈將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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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尚無全國統一的具有高度公信力倉單系統或平臺,市場上現有各行各業的主流電子倉單系統本身亦不具有辦理倉單生成、轉讓、質押等物權變動登記的法律依據與公示效果。例如,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和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等國家級期貨交易所的倉單系統均不連網,即便在上述四大期貨交易所進行倉單生成、轉讓、質押等物權變動登記也無法產生公示效果,亦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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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公信力且可得信賴的物權變動權利外觀體系作為動產交易安全的保障,其法律頂層設計的缺失,導致市場主體難以對普通動產的權屬作出清晰判斷,進而對以倉單為名的動產交易和融資有著相當程度上的抑制。上海和青島地區的大宗商品融資風險事件爆發后近十年來,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動產、倉單類存貨融資普遍采取觀望的審慎態度,可見一斑。筆者認為,如要達到保障交易安全進而活躍經濟的目的,普通動產物權僅以交付作為公示的原則和方式尚不充分,亟需登記公示作為權利外觀補強,打消市場主體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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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立法規定現行的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對普通動產對應的倉單物權開放登記,強制賦予其登記公示的法律效力,以當下物聯網和區塊鏈技術發展的程度,是一個可以嘗試的補強方式。每張符合法律規定和國家標準規范的電子倉單,從其簽發到注銷,都將在使用物聯網區塊鏈技術的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進行全流程登記,具有唯一的倉單編號,并對存貨的入庫、質量、數量、位置、存儲環境、倉單簽發、轉讓或質押背書等各項數據進行記錄和實時動態監管,區塊鏈技術確保相應數據不可篡改,“貨單一致性”得到保證,將大大提升交易安全性,降低交易和融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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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三:倉單立法、實務和司法的脫節暗藏風險
(1)立法、實務和司法的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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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立法層面看,《民法典》明確規定倉單、入庫單應由保管人出具,并對倉單的八大事項、性質及其轉讓等做了詳細規定,卻對入庫單的相關事項、性質及其轉讓等惜墨如金,語焉不詳,而且沒有分別明確倉單與入庫單的適用范圍與出具條件。倉單與存貨的對應關系、倉單所在存貨的狀態和價值變化等重要問題,現行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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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實務層面看,諸多倉儲物流單據憑證的名稱語義沖突、自相矛盾、名實不符,亟需立法以正本清源。雖然倉單已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有了基本定位,但在整個倉儲物流體系中,由于很多倉儲企業基于其客觀上管理能力有限,主觀上規避義務責任的考量,倉單的使用非常有限,取而代之的是在庫環節的進倉單、存貨單、保管單、提貨單、出庫單,在途環節的運單、提單、鐵路大票等非標準單據。此類五花八門的單據憑證存在法律空白,法律地位模糊,按法理或可參照關于入庫單的規范予以適用,然而尷尬之處在于,作為參照對象的入庫單,《民法典》也并無更多的規范可供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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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司法層面上看,在倉儲物流、存貨交易和融資領域,關于什么是倉單、什么不是倉單,關于倉單以外非標準單據的法律性質和效力的界定問題,相關的法院判例多年以來仍然處于相對混亂的局面,這種情形顯然與當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類案檢索、同案同判的統一法律適用工作原則和要求相去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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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行業領域暗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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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脫節和混亂的局面造成實務操作及司法實踐中的部分人的誤解,未能有效激發和提升相關從業人員的風險及合規意識。相關人員在從業過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投機和僥幸心理,在倉單交易和融資的部分行業領域暗藏風險。例如:《期貨和衍生品法》明確規定標準倉單是指交割庫開具并經期貨交易場所登記的標準化提貨憑證,但我國期貨交易所在《民法典》《期貨和衍生品法》實施后,內部的標準倉單仍舊沿用當年實驗性做法(要素不全、交易所登記過戶而沒有權利人背書、交易所平臺統一出具倉單等),期貨交易所和交割倉庫可能存在直接的違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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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公司業務試點指引(2019年修訂)》規定倉單是指以實物商品為標的標準倉單、倉儲物流企業出具的普通倉單、可轉讓提單等提貨憑證或貨權憑證,部分期貨風險管理公司在《民法典》實施后,仍然接受進倉單、存貨單、保管單、提貨單、貨物證明等非標準貨權憑證開展倉單服務業務,風險管理公司和倉儲企業可能存在直接的違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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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商業銀行的風控部門對原有擔保品管理制度沒有對照《民法典》修訂完善,仍然沿用“質物清單”或“監管清單”的單據形式,僅以動產監管代替指示交付等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都已經浮在表面了,亟需當事各方對照《民法典》相關規范,盡快整改相應的法律文本和操作安排,使以倉單為名的動產交易或融資業務進入合法、合規的法治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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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單作為存貨等動產的權利表征,以倉單為名面向實體產業鏈提供服務的交易和融資,既有國家的鼓勵支持,更有利于行業發展,然而實際情況卻是,參與的交易主體往往成為交易對手和倉儲企業串通欺詐的目標,防不勝防,損失慘重。從這幾次爆發的行業惡性風險事件來看,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往往發生競合,誘發連鎖不良反應,波及區域金融安全,嚴重擾亂和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行業一度談及倉單而色變,既有“倉單妖孽”的詛咒,也有“倉單已死”的喟嘆。動產因倉單之名,實難承受之重。這從倉單面臨尷尬、遭受困境這一個法律規范和經濟發展的側面,深刻說明了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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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單如何破局?倉單如何獲得新生?倉單作為理想的物流交付工具如何在全國統一大市場中擔當大任?話題很沉重,但值得業界深思和探索。《意見》提出“統籌發展和安全,充分發揮法治的引領、規范、保障作用,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制度規則,打破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打通制約經濟循環的關鍵堵點,促進商品要素資源在更大范圍內暢通流動,加快建設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筆者認為這為我國如何規制和重塑倉單以使其獲得新生,提供了目標、標準、舉措、方法論和政策依據,具有很強的指導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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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倉單體系的立法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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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倉單法律并不完善,面對倉單發展面臨的三大困境,需要以頂層設計的高度,“亡羊補牢”式地加強倉單立法規制,已經刻不容緩。筆者建議立法機關在對市場和行業進行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按照《意見》關于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建設要求,借鑒《倉單示范法》等最新的國際立法示范和美國等國家先進的倉單立法理念和技術,盡快對《民法典》相關倉單條文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或者盡快制定并實施專門的《倉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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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規制的邏輯起點:開倉庫也是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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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單交易脫離必須實物交割的物理限制,升級為可以“背對背”交易的有價證券形式開展交易,從此意義而言,倉單交易是最高級形式的商品交易。不過,這一交易形式的升華必須首先建立在交易主體對倉單可靠的充分認知和信賴的基礎之上。在歐美等西方發達國家,開銀行和開倉庫的被信任度是一樣的。商品特別是高價值的大宗商品具有天然的金融屬性,如果我們將保管貨幣的商業銀行稱之為貨幣銀行,那么將保管商品的倉儲企業稱之為商品銀行,其邏輯內核并沒有本質的不同。因此我們可以通俗地說,開倉庫也是開銀行(意指承擔商品保管的商品銀行),經營倉儲業務也是在經營金融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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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針對我國倉庫的專門規制幾乎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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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著上述邏輯進一步分析,為何經營貨幣業務的商業銀行,其自設立到終止的每一個環節必須受到來自于政府當局嚴格的金融監管,而經營商品保管業務的倉儲企業,在中國卻幾乎不受到任何有針對性的專門規制?這個問題的提出,固然表明有商業銀行經營風險之高,需要國家和政府采取各種立法的、行政的、司法的措施強力保護儲戶利益的基本共識所在,但也表明另一種基本共識的缺乏或者說是漠視,即經營商品保管這種類金融業務的倉儲企業,除了民法典僅有的關于保管合同、倉儲合同的民事規范,在中國竟然沒有更多有針對性的規制規范,以專門保護各行各業的商品存貨人。如不幸遭遇管理混亂、不講信譽、圖財詐欺的倉儲保管人,在發生貨物短少、單貨不一、有單無貨的情形后,與近期風險事件中存貨人的境遇一樣,存貨人只能以民事合同糾紛起訴追償,或者涉嫌詐騙時報警尋求公力救濟。兩相比較,我國法律對商品存貨人合法利益保護之不足,可見一斑,亟需在法律層面對倉庫和倉單進行頂層設計的檢視、重塑和完善,而比較法上的諸多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實踐均是我國可以借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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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際協會的《倉單示范法》已在日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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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國際視角來看,倉單的立法規制也日益受到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重視,《倉單示范法》的制定已在日程之上。根據媒體報道,自2020年起,聯合國貿法會秘書處和國際統一私法協會聯合開展了倉單問題國際示范法的聯合項目,為此,統法協會還專門設立了倉單示范法工作組。目前,工作組已完成《倉單示范法》草案初稿和其他相關文件的討論,預計將于2023年將草案提交統法協會理事會審議。作為代表中國政府參與工作組工作的法律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郭瑜副教授表示,《倉單示范法》的制定有其必要性,即使日后國內啟動倉單立法,《倉單示范法》也能夠起到一定的借鑒意義,促進國內立法較快達到與國際接軌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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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快制定國內《倉單法》的呼聲日益高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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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國內視角來看,業界對完善倉單立法,加強倉單法律規制的呼聲日益高漲。據新京報記者報道,2022年“兩會”期間,周延禮、唐俊杰等政協委員提議加快制定專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倉單法》(以下簡稱《倉單法》),值得立法機關高度重視并重點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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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周延禮委員建議《倉單法》的內容包括總則、行政許可管理、倉單的簽發、倉單的轉讓和擔保融資、倉單的登記、存貨與倉單的管理、債務的執行和優先權、法律責任、附則等九部分內容,并提出在“總則”中,明確《倉單法》的適用范圍,明確存貨與倉單的定義、性質與作用;規定擔保存貨與倉單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國家擔保存貨與倉單管理實行行政許可制度,在“行政許可管理”中,規定擔保存貨管理、倉單出具人、倉單運營平臺三類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規定行政審批的方式與企業申報的材料,明確對三類企業的日常監管機制,明確行業組織的自律管理責任等;在“倉單的簽發”中,明確倉單的法律地位、倉單的簽發(何種情況下必須)、倉單的形式(紙質、電子)、格式與要素要求、倉單的丟失、紙質倉單的修改、電子倉單的動態更新、電子倉單記錄的完整性;倉單生成過程中各方的權利義務等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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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上述立法建議的內容基本回應和涵蓋了當前業界對倉單領域的各方面關注,立法建議具體、科學且可行,如立法得以順利完成且后續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則我國倉單將會迎來全新的規范的發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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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倉單處置的司法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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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機構處置質押倉單項下貨物面臨三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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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盡管立法支持當事人就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發生時,擔保物權人有權將擔保財產自行拍賣、變賣并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進行約定,但是實務中借款人、出質人出現跑路、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等嚴重不履約情形下,由于擔保物權人受限于流質條款,并非擔保物當然的直接所有權人,因其無法開出增值稅發票,所謂的拍賣、變賣是很難自行完成的。另一方面,競買人或者買受人在沒有原擔保物所有權人的同意、配合及參與下,通常對擔保物權人自行拍賣、變賣的擔保物的權屬、價格、稅票以及交付等主要環節存在著重重顧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進一步規定,支持擔保物權人因擔保人的原因無法自行對擔保財產進行拍賣、變賣而據此享有的費用增加請求權,筆者認為立法雖然預見了這種情形,但這又回到了債權救濟的路子上來,不是行使擔保物權本身可救濟的,實屬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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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更為常見的情形是,當借款人和出質人違約及棄貨的風險事件發生時,倉單項下商品處置仍需通過司法拍賣程序。司法拍賣流程漫長、處置期間價格下跌、質權人無法開具銷項發票等諸多因素極易造成金融機構的較大損失。為避免違約事件出現后的損失,金融機構面對倉單質押時常見的做法是降低“質押率”、每日進行價格“盯市”及在借款合同或質押合同中約定價格下跌時追加保證金的條款。然而,上述風險控制措施的效果有限。在我國現行法律規范下,金融機構處置質押倉單項下貨物將面臨三大風險:第一,由于倉單質押借款類案件一二審流程通常較為漫長,期間面臨較大的價格下跌的市場風險,在此過程中即使出現價格上漲,倉單項下商品可高位套現的機會也很大可能錯失。第二,倉單項下商品通過司法機關進行集中公開拍賣,極易導致市場壓低接盤價格,進一步加劇金融機構的損失;第三,由于金融機構等質權人并非倉單項下商品所有權人,其無法對質押倉單項下的商品開具銷項發票,導致公開拍賣環節的競買人無法獲取進項發票,往往在報出競買價格時首先將增值稅稅額予以剔除,這部分被剔除的增值稅稅額損失只能由金融機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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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質押倉單司法處置的難題猶如橫亙在金融機構通往服務實體經濟道路上的一座大山,令人心生恐懼,望而卻步,需要以愚公移山的精神去移走它。有學者用比較法的視角,對如何破解上述動產、倉單擔保物處置難題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和建議,值得立法、司法機關以及業界思考和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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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靈活的擔保物權執行方式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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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繞開訴訟程序,直接啟動強制執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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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日本和韓國采取未經法院審理、裁定,依據已有的法律文書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抵押財產的強制執行模式。德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不得私下交易處分土地和其他抵押財產,在對抵押財產進行處置時,必須以判決、調解和執行等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事人在抵押權登記系統上寫明“所有權人服從于立即強制執行”,經公證即產生強制執行的效力。這種執行名義可以繞過訴訟程序,直接啟動強制執行程序。日本《民事執行法》規定擔保物權人無須提供強制執行名義,只需向執行法院提出證明擔保物權存在并且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的證明文件,法院審查后即可做出不動產開始拍賣的裁定,屬于“準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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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獲得法院許可拍賣裁定后啟動強制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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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臺灣地區采取的擔保物權實現方式類似于德國、日本的直接申請拍賣模式,但是在啟動強制拍賣之前加入了非訟審理環節,法院通過非訟程序做出許可拍賣的裁定后,當事人可以以該裁定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申請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從而對抵押財產進行變價并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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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擔保物權的執行靈活、簡單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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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瓦努阿圖、哥斯達黎加允許交易各方通過擔保協議事先約定擔保權人可以在庭外執行其擔保物權。柬埔寨《2007年擔保物權法》規定,出現違約時,擔保權人有權申請法院做出快速裁定,授權擔保權人占有或控制擔保品。柬埔寨跨部門委員會要求司法部出臺簡易執行程序,允許法院賦予擔保權人通過簡易程序占有擔保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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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靈活多樣的動產擔保物處置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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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拍賣市場、在線交易市場和回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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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加強對存貨質押擔保品處置的配套設施建設,建立國家、地區性和各專業門類等多層式的市場交易體系。建立擔保品資產池,鼓勵動產擔保權利信托、將貸款業務證券化。擔保權人可以對擔保品通過司法方式處理,也可以通過公開拍賣、在線交易市場和保證資產收購價格機制等方式實現自行處分,減少處置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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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專門的擔保品管理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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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擔保品管理服務由歐洲清算銀行和明汛銀行提供,明汛銀行創建專業的擔保品管理系統,發生違約時,擔保品可以得到快速處置。歐洲清算銀行推出“擔保品高速公路”服務平臺,并與美國DTCC成立專營擔保品的合資公司,創建全球最大的擔保品池,提供全面的擔保品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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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完善動產擔保物品處置平臺和交易流轉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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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不動產相比,動產擔保品具有專屬性和排他性,脫離特定行業和特定企業,其效能可能大打折扣。建議相關部門出政策、建平臺、優環境,建設全國統一的動產擔保交易市場,完善動產擔保品交易和流轉各項配套措施,定向推薦、對接洽談、拍賣等形式進行擔保物處置。引導各類專業協會和資產管理公司參與動產不良資產收購處置。借鑒美國動產拍賣經驗和國內不動產網絡司法拍賣經驗,搭建線上動產交易平臺,實現動產擔保品的線上交易,提高擔保品處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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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倉單體系的多元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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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數字化政策的完善,以及物聯網、區塊鏈、大數據等技術的日漸成熟,國家和地方政府接連出臺的一系列“鼓勵金融機構開展存貨倉單質押貸款業務”“推動產業數字化,加速智慧供應鏈發展”的大政方針,政府機關、行業協會、金融機構、倉儲企業、科技企業等各方在倉庫規范管理、數字化倉庫建設、商品溯源等方面開展了許多有益的探索和實踐,標準化、數字化、生態化的全國性可信倉單體系有望逐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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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標準化:積極推動托盤標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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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國家相關部門在積極地推動托盤標準化,但是目前我國標準化托盤的市場占有率僅為23%,而西方國家普遍高于我國。《意見》提出“推動國家物流樞紐網絡建設,大力發展多式聯運,推廣標準化托盤帶板運輸模式”。托盤牽一發而動全身,在運輸、倉儲、裝卸搬運、配送等物流環節中起著銜接貫通的關鍵作用。倉儲行業物品五花八門,管理并非易事。因此實現倉庫管理的標準化非常有必要,因此2022年,更加標準化的倉庫管理將會成為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而實現標準化的倉儲管理,不僅需要WMS系統的嫁接,也需要更加高端的技術人才參與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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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數字化:倉儲智能化提升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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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應該應用更智能化的系統和技術,將貨物入庫、稱重、過戶、提貨、質押監管等操作全部線上化,條形碼/二維碼、掃碼槍、智能磅秤、智能攝像頭、智能鉛封加鎖、后臺WMS以及前臺客戶端等軟硬件結合,實現貨、碼、單、指令、執行記錄一一對應,貨物從入庫到出庫全流程視頻可追溯、無斷點;所有操作之間的流轉銜接,尤其是出具倉單、確認過戶等關鍵節點,盡可能通過系統交叉驗證完成,減少可能被惡意利用的人工確認環節。這樣的智能化管理系統既能提高倉庫的安全性和公信力,也能大幅提高倉庫管理效率,降低運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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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態化:推進倉單體系的互聯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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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以來,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中國中小企業協會、中國物資儲運協會在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金融公司(IFC)的指導下,根據《民法典》的原則規定,借鑒其他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與實踐經驗,組織制訂了《全國性可流轉倉單體系運營管理規范》(團體標準),把倉單出具人、貨主、金融機構、倉單運營平臺、質檢、計量、保險機構、倉單登記平臺、商品交易市場等市場主體有效組織起來,組成跨行業的自律聯合體,形成行業共識、共同遵守,以保障倉單的真實性、唯一性與可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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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與中國銀行保險業協會聯合發起中倉登數據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稱“中倉登”),負責中倉登倉單信息登記服務平臺的建設和管理,旨在推動倉單出具與流轉的規范化,建立全國性可流轉倉單體系。未來中倉登的全國性可流轉體系如何與市場上其他各家倉單體系互聯互通,發展形成真正統一的具有法律地位的全國性倉單體系,還面臨著數字化技術的可靠性和成本的可負擔性、立法和司法如何規制和賦能、利益分享與激勵機制如何建立等諸多現實問題。不過在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背景下,統一的具有法律地位的全國性可流轉倉單體系,前景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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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倉單的新生和前景展望
當前,我國疫情防控仍然不能掉以輕心,復雜國內外形勢下經濟發展不進則退,在實體產業結構大調整的背景之下,涉及倉單交易和融資的各類金融產品,其風控難度尤勝從前。金融機構對以倉單交易或融資的形式進入實體產業秉持觀望態度,表面上看是風險厭惡的問題,但究其根本,還是在于倉單領域基礎法律體系建設的落后和缺位。金融機構作為“逐利性”和“風控性”并存的風險經營主體,首先應以完善的法律體系解決其在“風控性”上的顧慮,再用鼓勵政策幫助其完成“逐利性”目標,才能夯實資金進入實體產業的“高速公路”,為實體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的動力。打鐵還需自身硬,中國倉單還需繼續努力,以全新樣貌打消各方疑慮,重建各方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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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統一大市場意見》提出要“打造統一的要素和資源市場:加快發展統一的資本市場,統一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依法發展動產融資,強化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建設與統籌監管,統一監管標準,健全準入管理;發展供應鏈金融,提供直達各流通環節經營主體的金融產品。”在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背景下,我國倉單只有經過立法、司法和標準化、數字化、生態化等多個維度的規制和重塑,才能夠脫胎換骨,獲得新生,作為高標準、可信賴、可“背對背”交易的有價證券和重要資本要素,直達各流通環節經營主體,深度服務實體產業經濟和金融資本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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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世界范圍內而言,倉單仍是大宗商品金融資本市場中交易、投資、融資及其風險管理的主流標的。在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進程中,希望我國倉單早日獲得新生,在法律上獲得無可爭議的物權憑證法律屬性,具備轉讓和質押的便捷背書功能,依托全國統一的可流轉倉單平臺,展現其標準統一、安全規范、高效便捷的嶄新樣貌。在我國豐富多樣的金融和資本市場下,倉單既可以用來作為交易融資的買入資產、套期保值的基礎資產、衍生品交易的對沖資產,也可以作為供應鏈金融業務中的質押擔保物,還可以作為理財市場中的資產證券化投資品,在市場主體交易、投資、融資和風險管理等各式需求滿足的過程中,都能看到倉單的身影,得到倉單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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