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兩地的民事、商事活動頻繁,但兩地卻適用不同的法律,為了解決涉港案件中,香港地區的有法律意義的事件和文書向內地收件機關,如法院、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轉遞的需求,司法部自1998年起,委托合資格的香港律師擔任公證人,辦理涉港證件、文書的公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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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申請?
?在香港注冊的公司主體
?香港證件(結婚證、出生證等)的持有人
?需要委托內地律師、個人處理事務的香港人
?因在內地訴訟需要獲得涉港證據的當事人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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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辦理?
?司法部委托公證人律師(制作公證文書)
?司法部在港設立的機構(加蓋轉遞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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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收件?
?各級人民法院(涉及訴訟事宜)
?各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涉及工商事宜)
?各地民政機關(涉及婚姻、受養、繼承等事宜)
?其他機構(如銀行、券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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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文件在內地的應用廣泛,公證的辦理程序和要求亦與內地公證處有較大的差異,本行將會持續發布有關公證的程序、常見類型和常見問題等資訊,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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