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不幸被海關撿取后,如何提出申索自然是各位貨主最關注的問題。由于海關撿取貨物的法例依據有三項,我們也將分別介紹在不同法例下提出申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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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提出聲請(Claim)?
被撿取貨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對貨物擁有權益的人需要在貨物撿取后的30天內向海關關長發出書面通知,就海關不應撿取貨物提出聲請。該30天將按照以下方式起算:
? ● 就不需發出撿取通知書的情形,自撿取當日起算;
? ● 方面交付撿取通知書的情形,自交付當日起算;
? ● 掛號信寄送撿取通知書的情形,自郵寄當日起2天后起算;
? ● 在海關大樓布告板展示的情形,自展示當日起算。
需要注意,如聲請人在香港沒有永久地址,則通知書中需要制定一位香港律師作為代表,否則該通知書將視為從未發出。
發揮撿取通知書后的后續程序,可以簡單總結為以下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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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明責任
在就撿取貨物展開的法庭程序中,海關和聲請人都將承擔一定的證明責任。海關方面需要首先提供初步證據證明所撿取貨物與違反《進出口條例》的違法行為相關,而聲請人則需要令法庭信納其并未牽涉有關違法行為。
我們可以來看一則實例。在2016年的 HKSAR v Liu Lixiang案中,海關撿取了一批未列艙單貨物,包括1000部以上的iphone和300部ipad,直接參與運貨的兩名嫌疑人認罪,因此貨物涉嫌違法行為的初步證明已經完成。
聲請人劉女士以貨物所有人的名義提出要求返還貨物,稱貨物是她合法購買所得。但卻僅能就100部iphone提供證人和證據證明其所有權。
法庭認為,劉女士本可以通過提供她從事行業、合法進出口執照、貨物保險單據、警方報案記錄等多個方面輕松證明其與前述違法無關,但無奈劉女士除了證明100部iPhone的所有權外,不能證明她與違法行為無關,因此判決劉女士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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