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此前關于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不同,《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安排》)所包含的判決種類繁多,因此香港在制定《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婚姻家庭判決條例》)時,對判決類別做了分類處理。
二、不適用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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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在香港執行的內地婚姻家庭判決類別
為方便大家瀏覽,我們將判決類別總結為以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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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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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判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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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顧相關命令(care-related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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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未滿18歲的人,以及關于年滿18歲但不能獨立生活的人的撫養權;
●? 關于未滿18歲的人的監護權;
●? 關于未滿18歲的人的探望權;及
●? 關于家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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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相關命令(status-related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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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訴訟離婚;
● 關于宣告婚姻無效、撤銷婚姻;
● 關于親子關系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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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相關命令(maintenance-related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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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未滿18歲的人,以及年滿18歲但不能獨立生活的人的撫養費;
●?關于夫妻之間扶養;
●?婚姻雙方(包括婚姻無效及被撤銷)的財產分割(交付財產、支付款項、宣布財產歸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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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適用的類型
內地關于以下內容的數類判決不能通過《婚姻家庭判決條例》在香港執行:
? ? ● 確認領養關系糾紛案件(依據第290章《領養條例》處理);
? ? ● 贍養糾紛、兄弟姐妹間的扶養糾紛(香港法律下無對應規定);
? ? ● 婚約財產糾紛、分家析產糾紛等(香港法律視為民商事財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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