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制度的幾個特點
? 為了拓展全球市場,不少內地的公司或個人,都會考慮注冊香港公司開展業務,而因為法律制度的差異,香港的公司制度,與內地公司還是有所差異的,本期的文章,將向各位介紹幾個香港公司制度的特點,以供了解兩地制度之異同。
1.注冊辦事處地址
? 香港有限公司的成立文件上需要填寫一個香港地址作為注冊辦事處地址。該地址會被記錄在公司注冊處,作為政府及私人機構聯絡該公司之用,例如︰周年申報表、報稅表、法律文件。
? 該地址的實際用途并不在公司注冊處的考慮之中,不論是住宅或商業皆可。公司亦不需要是該物業的擁有人,實際上可以是公司租用、借用或與他人共用的地址。但是,該地址必需要是香港郵政可以郵寄送達的地址。
2.公司秘書
? 內地公司法中,并沒有“公司秘書”的概念,而在香港,每一間公司都必需要有至少一位公司秘書,這一職位可以由自然人或法人團體擔任。自然人公司秘書必需是以香港作為常居地的居民;法團秘書的注冊辦事處須設于香港,或須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但如果公司只有一位董事,則該董事不能同時擔任公司秘書一職。
3.公司董事
? 董事是香港公司的法定職位,可以是由自然人或是法團所擔任。除非是填補臨時空缺,董事由公司股東會任命并受雇于公司。董事以受信人身份負責公司的運作,需要以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受限于香港《公司條例》及公司的組織章程及細則的限制,董事會(或唯一董事)有權代表公司作出絕大多數的決定。
公司至少要有一位自然人董事,而自然人董事必須年滿18歲。自然人董事可以是任何國藉,法團董事可以是根據任何司法管轄區法律成立。
公司首任董事需要在公司成立文件上簽署同意出任公司董事,或最遲可以在公司成立后的15天之內補交同意書;但創始股東則必須在公司成立文件上簽署。
后續我們將為讀者介紹更多有關香港公司的資訊,歡迎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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