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動植物的進出口等交易行為受香港法例監管(二)
? ?在此系列的上一篇,我們介紹了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該條例」)及列入該條例附表1的三個附錄內的常見瀕危動植物種(「列明物種」)。本篇將介紹該條例對涉及列明物種的不同交易行為的規管。
一、?法例監管
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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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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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列明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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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須就每項交易事先向香港海關或香港漁農自然護理署(「香港漁護署」)出示相關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證明文件,或申領香港漁護署發出的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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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列明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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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須就每項交易事先申領香港漁護署發出的出口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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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出口列明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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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香港境內時
? 向香港海關或香港漁護署出示相關的《公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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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移離香港前
? 必須就每項交易事先申領香港漁護署發出的再出口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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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有或控制列明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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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香港境內時
? 向香港海關或香港漁護署出示相關的《公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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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香港境內
? 必須就每項交易事先申領香港漁護署發出的管有或控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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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驗要求
? ?所有列明物種的進口、從公海引進、出口及再出口,都必須于進入香港境內時或?被移離香港前獲香港海關或香港漁護署檢驗。
查驗注意事項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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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少兩個工作天前預約香港漁護署查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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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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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查驗時,出示相關的《公約》證明文件或由香港漁護署發出的許可證,以及發票、裝箱清單及其他相關裝運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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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例刑罰
? ?任何人士如違反該條例,即屬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處罰款港幣壹千萬元及監禁十年。被撿取的列明物種標本,可無須另作命令而沒收,并歸予政府。
有關于向香港漁護署申領許可證的資訊,敬請留意下一篇有關申請申領許可證的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