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上一期文章中已經介紹,判決勝訴方可以單方面向法庭申請依據第48號命令訊問敗訴企業在香港的財產,而法庭會依據申請對敗訴企業的公司秘書或高級人員進行訊問。
本期文章我們就來看一下,法庭將如何對敗訴企業進行詢問,以及訊問后法庭可以做出何種判令。
一、訊問內容及形式
法庭可對敗訴方進行口頭訊問,也可要求敗訴方提供有關文件進行查閱。對敗訴方的訊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 是否有第三方拖欠敗訴方任何債項,如果有的話法庭會繼續訊問有關債項的詳細信息;及
● 敗訴方是否有任何財產可供履行判決,或是否有其他可以履行判決的方式。
上述問題主要是針對支付金錢的判決,如判決內容不涉及支付金錢,法庭可以將上述訊問事項進行必要變通以保證訊問效果。
二、訊問后法庭可做出的判令
經訊問程序后,如法庭認為敗訴方能夠履行判決,可判令其以適當的方式履行。例如在Tadashi Furusawa v Leung Kwok Chia一案中,法庭綜合敗訴方過往行為、營收狀況、欠款數額等因素后,判令敗訴方以一個合適的數額分期支付欠款。
如法庭相信敗訴方存在以下情形,則可能視情況判令將其監禁,且此監禁不能代替對判決的履行:
● 能夠全部或部分履行判決而不履行;
● 故意轉移資產逃避履行義務;或
● 在訊問中,故意不做出全面披露,或故意不回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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